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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三)
日期:2002-6-30 文号:财办会[2002]3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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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总额法和净额法

  在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的情况下,具体有两种入账方法:

  一种是总额法;另一种是净额法。

  (一)总额法,是指将政府补助全额作为补贴收入核算,在利润表中作为补贴收入单独列示的方法。

  主张采用总额法的理由是,将收益项目与费用项目相冲抵是不恰当的,将费用和补助分开,便于同不受补助影响的其他费用进行比较。

  (二)净额法,是指将政府补助与其相关费用相冲抵的方法。

  主张采用净额法的理由是,如果没有补助,企业可能不会发生这些费用。

因此,在列报费用时如不抵销补助,会引起误解。

  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英国、香港的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但要求披露补助对相关收益和费用项目产生的影响。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于费用性补贴、先征后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收款,要求采用净额法核算;对于定额补助、其他财政扶持性补助以及返还的增值税,要求采用总额法核算。

  本准则维持了我国现行做法,但增加了披露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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