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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2年复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一)
日期:2002-6-20 文号:财库[2002]3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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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决定2002年中央单位复印机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今年首期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执行本次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央单位现行管理体制,除国务院系统行政机关用行政经费安排的复印机采购外,中央各行政事业单位所需复印机,不论经费来源,均应在本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

  二、协议供货承诺书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3个月,即从2002年6月24日至2002年9月24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中央单位复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1)的承诺,向中央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其具体品牌、机型、价格及服务条件见附件2、附件3)。

  为了使中央单位详细了解本次中标供应商的各项具体承诺,财政部将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上公告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具体配置、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

  三、采购方式

  中央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时,应按照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订货联系方式订货(附件4),向中标供应商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将直接或委托其代理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四、谈判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中标供应商承诺,中央单位单次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时,可就价格问题与中标供应商谈判。

  中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各系统的中央单位可以联合组织批量采购,并通过谈判获得规模效益。

  五、采购合同

  中央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协议供货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简化合同内容,财政部统一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附件5),作为政府采购原始凭证,发供应商使用。合同文本一式3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和财政部留存。其中,财政部一联,由中标供应商按月汇总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中央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盖采购机构(最终用户或专职采购机构)印章,同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六、付款方式

  中央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货款。其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划拨到中标供应商指定帐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七、价格调整

  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每月底就中标产品在下一个月供货价格的调整内容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统一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等媒体上公告价格调整情况,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八、权益保护

  中央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书规定方式进行处理。同时,中央单位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九、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央单位,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将按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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