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热点新闻
  • 无锡市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创建节
  • 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
  • 山东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发票犯罪集中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
  • 商家拒开发票 打个电话当场就能解决
  • 新华日报:全国税务系统在宁研究部署
  •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收政策支持保障性
  • 国务院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汶川
  • 环保和税收部门拟推出环境税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报社“
  • 邢台市局强化互联网站管理打造“网上
  • 中国启动税收杠杆拉动企业公益性捐助
  •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出台

  • 百度主题
     
     
    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2-6-6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 审计署

                                                       二OO二年六月六日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