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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做好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管理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2-6-6 文号:人发[2002]6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政府财政厅(局):

      自1999年以来,全国组织开展了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的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到农村基层锻炼高校毕业生的后期管理及锻炼期满后的使用工作,保证选拔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办发[1999]50号文件及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67号)的要求,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人发[1999]67号文件的要求,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培养使用的政策办法,认真做好到农村基层锻炼高校毕业生的后期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地安排好锻炼期满毕业生的工作,为他们健康成长、更好地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要认真做好选拔到农村基层锻炼毕业生的考核工作。在毕业生锻炼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毕业生锻炼期满后,要对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考核。考核程序可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凡按人发[1999]67号文件要求,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考试合格的毕业生,锻炼期满,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可直接录用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到乡镇机关,其中优秀的,可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未按规定进行考试的,可由省政府人事部门依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对锻炼期满的毕业生进行考试考核,合格的可录用到机关工作。 
     四、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组织人事关系的接转工作。对锻炼期满后自愿到基层农技站(所)、中小学校、卫生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可将其人事关系转入拟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对自愿留在农村基层工作,或者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和企业的毕业生,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可将其人事档案、组织关系转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积极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对锻炼期间没有达到锻炼要求、考核不合格的毕业生,可以将其人事档案、组织关系转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由人才交流机构协助推荐就业。 
     六、各地要按照人发[1999]67号文件确定的“所需编制由省级编制部门在本省编制总额内解决”的原则,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锻炼期满毕业生的工作。对各省结合本地选拔毕业生的数量下达的专项指标,要保证落实,不得挤占挪用。 
     七、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在完成选拔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选拔毕业生的后期管理及锻炼期满后的使用工作。各地通过其它方式、渠道选拔到基层锻炼毕业生的后期管理和锻炼期满后的使用,仍按当地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同时要对选拔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效进行总结,抓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在完成三年选拔任务之后,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将选拔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继续开展下去,引导和鼓励广大毕业生主动投身于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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