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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
    日期:2002-5-26 文号:财会字[2002]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200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法规》(财会[2001]62号),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近日,我部收到一些来信来函,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问: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对长期股权投资原制度采用成本法核算,按《企业会计制度》法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时,是否要追溯调整?  
      答: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法规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满足《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用权益法的条件,应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按追溯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执行权益法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按原制度法规尚未完全摊销的“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在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的法规,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科目后,是否仍继续摊销?如继续摊销,应如何确定摊销期限?“递延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如何列示?  
      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按原制度法规尚未摊完的“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在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的法规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后,可继续按原确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新产生的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按《企业会计制度》法规进行处理。  
        “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境外母公司的会计年度不一致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采用母公司的会计年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法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执行《会计法》中法规的会计年度,不能采用母公司会计年度。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境外母公司不一致的,在向境外母公司提供会计报表时,可在原报表基础上进行调整后提供。  
      四、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余额应如何处理?  
      答:1994年汇率并轨时产生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按法规在5年期限内摊销完毕,因此,一般情况下,2002年1月1日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不存在借方余额。如果“待转销汇兑损益”借方发生额较大,经批准在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的,可继续按经批准的摊销年限摊销。  
      对于可继续摊销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借方余额,以及“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贷方余额,可继续通过“1951  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留待弥补以后年度亏损的汇兑净收益,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应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留待清算处理的,应当保留在“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待清算时并入清算损益;如为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摊销,则应按原定期限继续摊销。  
      在资产负债表中,“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当列入“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反映,并单列其中项目反映;贷方余额应当列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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