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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企业销售处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有关会计处理法规的通知
    日期:2002-5-21 文号:财会[2002]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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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销售处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36号),现将有关“甲字、五○六”储备粮油销售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法规如下:  
      一、企业按法规销售“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时,应按县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公开竞价确定的销售价格(仓底价,不含“甲字、五○六”储备粮中的陈化粮部分),或采取邀标竞卖方式确定的销售价格(仓底价,指“甲字、五○六”储备粮中的陈化粮),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特准储备粮销售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特准储备物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收到储备粮销售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特准储备粮销售款”科目。按法规应将特准储备资金上交的,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以前年度销售“甲字、五○六”储备粮油取得的款项按法规上交的,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因原移库和调整布局引起国储粮转移,调出方在调出国储粮时未将所占用的资金同时划给调入方,调入方向银行借入的借款,按法规由财政统一归还的,企业应在销售“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时,按上述法规确定的销售价格,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特准储备粮销售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特准储备物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调入方按法规上交销售价款的,按应由财政统一归还的“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的本金部分,借记“应收补贴款──应收财政统一还款”科目,按“甲字、五○六”储备粮油的实际销售价格,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财政统一还款后,借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本金部分),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财政统一还款”科目。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补贴款”、“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的金额应分别按扣除“应收补贴款──应收财政统一还款”科目金额后的净额列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应由财政统一归还的借款性质、金额等。  
      原调出方未调出的特准储备资金,应按法规上交,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由各省粮食局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驻各地分公司统一销售的“甲字、五○六”储备粮油,其会计处理应分别进行,各级粮库应按实际出库数量所对应的账面价值,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各省粮食局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驻各地分公司应按实际销售应收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特准储备粮销售款”,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粮销售款”,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粮销售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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