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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2-5-14 文号:财预[2002]31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指挥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外事”的方针,进一步规范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国家外汇资金防止因公出国中的逃汇、套汇、编汇等行为,根据《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9日 财政部令第7号)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我们制定了《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理
二○○二月五月十四日
附件: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用汇管理,节约国家外汇资金,防止因公出国中的逃汇、套汇、编汇等行为,根据《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人财政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出的出国代表团组的外汇开支。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二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四条 因公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斯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五条 各单位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小、少、精”的原则,发扬“勤俭办外事”的精神,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六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要建立健全外汇财务管理制度,从外汇和人民币经费两个方面切实控制和审核出国团组的费用开支。
第七条 出国用汇统一从财政部门下达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具体购汇手续通过中国银行办理。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用汇不得使用其他外汇。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出国团组在取得出国任务正式批评后,必须由专人到指定供汇部门(中央单位在本单位的外事财务部门、地方单位在当地财政厅局)办理外汇申请手续。
第九条 出国团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须携带下列证件:
1、有权审批出国部门开出的出国任务批件;
2、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
4、国外邀请函(或出国培训协议、会议通知书、人事组织部门的行政审批件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十条 出国团组编制用汇预算应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出国团组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申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对没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1、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根据外方邀请函和批准的出国活动路线,参照有关资料和惯例供汇,但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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