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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的通知 |
| 日期:2002-4-2 文号:财预[2002]97号 发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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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指挥部),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以下简称限额预算)的管理,规范中央各部门、各地区在限额预算编报和执行中的行为,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外汇资金合理、合法使用,防止逃汇、套汇、骗汇等现象的发生,根据《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附件: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
财政部
二○○二年四月二日
附件: 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和执行的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7号)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是指财政预算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非贸易项下从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所需外汇的总称。
第三条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聘请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款用汇、政治业务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个人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和经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四条财政部是全国限额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限额预算的下达和监督执行,并提供相关政策和制度保证。中央各部门、各地区财政厅(局)在财政部指导下,负责下属单位和本地区限额预算的管理。
第五条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限额预算拨付代理银行,负责办理限额预算的拨付与清算业务,确保限额及时拨付,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 限额预算的编制及下达
第六条每年10月15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家外汇收支管理规定和宏观财政政策取向,向中央各部门、各地区印发《关于编报年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的通知》。
第七条每年12月15日前,中央各部门、各地区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年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的通知》,根据当年限额预算预计执行情况、下一年度对外交流及业务发展用汇需要,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本地区下一年度限额预算报告,限额预算报告分四个部分:一是当年限额预算预计执行情况;二是下一年度限额预算需求情况;三是本部门、本地区有关基础数字,包括驻外机构及人员数、出国人数、留学生人数以及购汇人民币资金的来源等;四是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限额预算报告必须对预算比上年执行增减项目、增减数额及原因做详细分析说明,具体编报要求如下:
(一)驻外机构用汇。基本支出根据本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人员及相关开支标准测算;项目支出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出国用汇。根据外事出访计划和国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并考虑上年限额预算执行情况测算。
(三)留学生用汇。根据派出留学生人数及国家教育部制定的留学生境外费用开支标准测算。
(四)专家用汇。根据经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和国家外国专家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测算。
(五)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根据代表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应缴纳的国际组织会费比额测算。
(六)救助与捐款用汇。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际救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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