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实况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中国税务报:四川地震灾区出口退税有
  • 山东省滕州市地税局积极探索土地增值
  • CCTV新闻联播:我国调整个体工商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委内瑞拉所得税法部分调整 国家税务
  • 总局积极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抗震救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9月19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日期:2005-12-13 文号:国税发[2005]19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


        第1页     第2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