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热点新闻
  • 商家拒开发票 打个电话当场就能解决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 黑龙江省国税局机关召开学习实践科学
  • 海南国税内网门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
  • 天长:奖励实名举报人
  • 山东省滕州市地税局积极探索土地增值
  •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意及
  •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顺利施行
  • 中国税务杂志社取消建社20周年庆典
  • 房改房权属转移给子女须缴契税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座谈会 各方面人士
  • 个税申报人数加速增长

  • 百度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日期:2002-9-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查看正文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九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

      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

    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 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