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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2年第2号
    日期:2002-3-5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2年第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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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将2002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发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600亿元,其中3年期420亿元,票面年利率2.42%;5年期180亿元,票面年利率2.74%。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2年3月10日至2002年5月9日,采取按月分段发行方式,其中3月10日至4月9日发行360亿元,4月10日至5月9日发行240亿元。各承销机构在当月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63%计息;持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0.72%计息;持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1.71%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43%计息;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2.61%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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