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2-2-21 文号:财建[2002]3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局):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的要求,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从原“科技三项费用”中分离出来,更名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产业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为此,我们制订了《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附件: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发资金”)
是指国家支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所使用的研究开发资金。
第三条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财政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支持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国家计委:负责支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大高技术成果转化研发项目以及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研发项目。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国家经贸委:负责支持能够带动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以及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创新服务中心研发项目。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二章项目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政府部门制定研发项目规划和指南,采取申报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程序如下:
(一)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同)组织专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确定年度产业技术研发项目指南,并予以发布;(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三)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四)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五)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招标结果审查、批复年度支持项目,编制项目计划。根据财政部资金预算安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财政部下达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必要的研发设备;(五)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六)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在下达项目经费的同时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二)技术经济指标;(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五)资金支持方式;(六)产权归属;(七)完成期限;(八)共同责任;(九)有关附件;(十)其它条款。
第七条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库,并提出支持重点。产业技术研发资金优先安排对国家产业技术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于进入项目库重点范围但当年不能安排的项目,可滚动实施。
第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合作,优先支持产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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