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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6个地区发行足球彩票的函
日期:2002-2-10 文号:财综[2002]1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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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申请扩大足球彩票试点发行地区的函》(体彩字[2001] 60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足球彩票发行范围从已试点发行的北京等12个省市,扩大到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14个省(自治区),并将试点发行改为正式发行。

  二、请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实行的游戏规则及管理办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扩大发行范围,可以采取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方式,分期分批推进扩大发行范围的工作。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彩票机构不得散发中奖预测,对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复式投注的行为要给予提醒和劝告,防止出现过激投注行为。

  四、扩大发行地区的体育彩票机构,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足球彩票销售工作,在正式销售前一周,将足球彩票的广告、宣传及销售方案,报送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附件一: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足球彩票的发行与销售管理,保障公民公开、公正、公平参与足球彩票活动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足球彩票是以足球比赛为彩票游戏媒介,由购票者预测比赛结果,并以实际比赛结果为彩票兑奖依据的一种体育彩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足球彩票活动及参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全国足球彩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负责拟定足球彩票的发行区域、销售方式、游戏方法及规则,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拟销售足球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所属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方彩票中心)向总局彩票中心提出申请,并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经批准销售足球彩票的地方彩票中心,在总局彩票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的足球彩票销售活动实施具体管理。

  地方彩票中心根据足球彩票销售业务需要,可在本地区设立若干直属分支机构,为特定区域内的销售终端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总局彩票中心根据足球彩票发行的需要,可以对地方彩票中心直接进行业务监督、市场调控和技术管理。

  第三章发行管理

  第九条足球彩票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发行。

  第十条足球彩票以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发行媒介,每一轮次比赛为一个发行周期。

  第十一条每期足球彩票发行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由总局彩票中心根据足球比赛赛程安排确定。

  第十二条每场比赛的结果,以当值主裁判在比赛结束时的判决结果为准。本实施办法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在每期足球彩票发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发生,则特别规定如下:

  (一)如参赛一方或双方赛前弃权,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将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二)如参赛一方在比赛过程中罢赛,无论对方已实际得分(进球)多少,均认定对方以三比零胜;如参赛双方在比赛过程中罢赛,无论双方已实际得分(进球)多少,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三)如某场比赛因客观因素推迟或中断,又不能在比赛地当日24时前继续完成比赛,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四)如某场比赛因故提前(当期彩票截止销售前)举行,则无论其实际比赛结果如何均不作为开奖依据,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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