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
热点新闻
  • 邢台市局强化互联网站管理打造“网上
  • 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已达11
  •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国
  • 依法采购科学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
  •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踊跃申报,截
  • 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
  • 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
  • 扎扎实实地做好2008年奥运税收工
  •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出台
  • 中国税务报:四川地震灾区出口退税有
  • 加息和取消利息税猜想再起
  • 南京地税携手灾区学生共度税收文化夏
  • 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 新企业所得税法推动税制建设向高层次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
    日期:2002-1-23 文号:财综[2002]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教育部: 
       你部《教育部关于申清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法规,提高教师素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需要,同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下款法规的人员除外)进行认定时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但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费等收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二、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教师资格认定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法规〉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的法规纳入预算,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第4250款,按照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就地上缴中央或地方同级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核拨。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法规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同时,要按法规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收费期满后,由教育部按法规程序重新申报,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核准。  
    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