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消除2000年末境内外会计估计差异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热点新闻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消除2000年末境内外会计估计差异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2-1-11 文号:财办会[2002]1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是否失效:


深圳发展银行:

  你行《深圳发展银行关于消除2000年末境内外会计估计差异采用追溯调整法的请示》(深发银[2001]643号)收悉,根据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2001年,我部在答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审计中有关问题的函”(财会[2001]30号)中规定,上市银行因按照财政部财会[2000]20号文件规定而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认为,你行2000年度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定报表中反映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年末余额,是按财政部财会[2000]20号文件规定已追溯调整后的金额,2000年末因境内外对贷款呆账准备会计估计的差异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存在再追溯调整的问题。

  如果你行未如实执行财政部财会[2001]30号文件而滥用会计估计,导致多提或少提贷款呆账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相关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此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