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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2-1-7 文号:财会[2002]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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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二年一月七日

  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连结产品、投资型财产险、分红保险、万能寿险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特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连结产品

  (一)基本规定1.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应于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时,将投保人以保费形式缴纳的全部款项,作为保费收入处理。

  2.如果某投资连结产品满足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认为该产品包含保险风险。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公司应为投保人投资建立独立账户,划清独立账户和公司其他账户的界限,并单独核算和报告独立账户。

  4.独立账户的下列资产应于合同约定的计价日(以下称“估值日”),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1)除开放式基金以外的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下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2)独立账户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以其公告的基金单位净值估值;(3)独立账户持有的处于募集期内的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成本估值;(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独立账户收益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1)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

  (2)卖出基金,应于基金成交日确认投资收益,并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

  (3)债券利息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于估值日计提,并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对于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收入,应于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时,按应收债券利息扣除已计债券利息的差额入账。

  (4)存款利息收入应于估值日计提,并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5)基金投资收益应于除息日确认,并按基金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入账。

  (6)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在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6.独立账户费用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1)独立账户费用包括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和其他费用。

  (2)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应在该证券持有期间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3)利息支出应在借款期内于估值日计提,并按借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入账。

  (4)其他费用如不影响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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