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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讲解
    日期:2002-1-1 文号:财政部准则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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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已于1999年6月28日公布,并将于2000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对原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仍称为《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旅行。
      
      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国家陆续开放了一些边境市、县,赋予了这些边境市、县与周边国家和地区进行易货贸易的经营权,因此,边境地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易货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有经营权的企业日益增多,企业的业务量也不断扩大。然而,由于我国的易货贸易业务起步较晚,其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尚未形成和规范,一直没有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企业经营方式的不断变化,包括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易也越来越多。这些业务一方面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新的途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有时甚至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在本准则发布以前,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基本上没有规定。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研究、制定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1994年,财政部决定以“易货贸易”为题立项,并相应成立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相关会计准则。1995年,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易货贸易会计准则的范围加以扩张,并更名为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199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征求意见稿)》。1998年5月,开始草拟该准则草案。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终于完成《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于1999年6月28日正式发布,并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执行。

       1999年6月28日发布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对于规范我国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该准则较多的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要求企业在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中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括股票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还很不健全,因而公允价值还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有可能使部分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产生的利润缺少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修订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就成为当务之急。基于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企业执行。

      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与修订前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相比,在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改变了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
      
      修订前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在充分借鉴国际、国内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为了区分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引入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概念。其次,针对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各自的特点,分别涉及补价与否作出明确规定。在没有补价情况下,对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交易损益;对于不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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