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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跨地区设点如何领购使用发票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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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税法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在外地设点从事经营销售,在领购使用发票时应注意:

  1.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以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临时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并规定有效期限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如期办理清缴发票手续。

  3.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仍需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并现定了有效期限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若经审核批准,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载明核准携带发票的种类、数量、号码、携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期限届满,企业需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带出发票的缴销手续。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回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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