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热点新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日期:1998-10-7 文号:财税[1998]13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扶持模具行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年底以前,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8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法规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法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法规办理。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略)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