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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1-12-20 文号:财行[2001]33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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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

  为提高援外人员和派遣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业已变化的国内外情况,在与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援外出国人员的生活待遇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适当提高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统一援外人员与外交人员地区类别,增设战乱补贴,提高技术服务补贴标准等。现将修订后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四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一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二级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作、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第五条 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项目(技术)组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对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高或调低。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第四条确定的系列级别结合军队的职级套定。

  第六条 援外人员每一任期每人可一次性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援外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办理;其他派出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援外人员出国制装费由本人负担,国家不再发放出国服装补助费。

  第八条 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一级每人每月700美元;二级每人每月670美元;三级每人每月630美元;四级每人每月600美元;五级每人每月560美元;六级每人每月530美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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