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热点新闻
  • 税务总局:来自非上市企业的股息红利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用博大精深的税收文化教育公众
  • 税务系统“两个减负”成效显
  • 国家统计局工业数据传递经济运行四大
  • 财税信息频道CS版
  •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第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今年税收宣传月主题:税收·发展·民
  • 辽宁省庄河市国税局拓展六项服务通道
  • 新华社: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阐释中国未
  • 全国个税申报延至4月2日自行申报人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山东河南四川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手机将

  • 百度主题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1-12-13 文号:国转联[2001]9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于部退役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于继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现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于部退役金计发基数及标准表



                  2001年12月13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第七条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第三章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法规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 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法规执行。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十军衔(级别)工资十军队统一法规的津贴补贴]×(80%+增发%)} +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第十条军队统一法规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第四章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部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省级财政


        第1页     第2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