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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01-11-27 文号:国经贸贸易[2001]121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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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规范边销茶生产流通秩序,确保少数民族群众喝上“放心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整顿和规范边销茶产销秩序  边销茶是指经发酵、压制而成并销往边疆地区的紧压茶、砖茶,是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甘肃、宁夏、四川等省(区)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主要品种包括茯砖、康砖、青砖、黑砖、金尖和米砖等。当前,清理整顿边销茶生产流通企业工作是国家针对边销茶产销中存在的问题,为保持边销茶生产、流通的稳定发展,提高边销茶商品质量,保障边疆民族地区需要而采取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各有关地方政府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49号文件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边销茶市场清理整顿纳入到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加强领导,顾全大局,切实抓出成效来。同时,要搞好宣传教育,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和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49号文件规定,对现有的边销茶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一)国内所有从事边销茶生产的企业都要进行清理整顿,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地方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和其他从事边销茶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国内所有从事边销茶批发业务的企业都要进行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边销茶生产和批发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依法取缔劣质产品生产企业和违法经营批发企业,实行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销区定点批发,规范边销茶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提高边销茶质量。 

 三、清理整顿边销茶生产和批发企业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清理整顿边销茶生产企业,实行国家定点生产。清理整顿边销茶生产企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1.对无照生产及产品质量低劣的边销茶生产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对应予取缔的边销茶生产企业,立即停止边销茶生产经营活动。农业部门、供销社组织和茶农不得为其提供原料;煤炭、石油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电力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电力;银行(信用社)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边销茶生产企业取缔后,其设备要就地拆除报废,不得出租、变卖和易地使用。 2.对原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和其他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确定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取得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的基本条件是:(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资信条件良好;(2)年生产能力在 1500吨以上,产销量在1000吨以上,并与茶农建立起稳定的供货渠道;(3)完善的生产加工设备,有脱梗生产线、压制生产线,烘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车间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有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3.产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上资格条件对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初选。原国家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同时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非定点生产企业补充为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对初选合格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逐一填写《申请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登记表》,并附上:(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3)银行等金融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证明;(4)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质量、卫生和产销量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于12月2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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