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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通知
    日期:2001-11-9 文号:财会[2001]57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固定资产及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现予印发,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内容:

      (1)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③单位价值较高。

      (2)使用寿命,指固定资产预期使用的期限。有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也可以用该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数量来表示。

      (3)折旧,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确认

      4.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企业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却有助于企业从仃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这类资产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这两类资产可收回金额总额。

      6.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初始计量

      7.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

      8.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9.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10.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

      11.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3.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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