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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产权登记
    日期:2001-11-7 文号:财企[2001]65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辽宁、青岛、厦门、深圳省(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做好2001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了产权

      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当向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年度检查。

      二、企业申办年度检查的2002年2月1日开始,4月30日结束。

      三、企业申办年度检查时应当填报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二份,将数据录入软盘,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经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2001年度

      财务报告;

      (二)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其中,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直管企业),其年度检查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五、直管企业的所属企业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办理年度检查:

      (一)已脱钩直管企业的所属企业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委托该直管企业办理年度检查;

      (二)尚未脱钩直管企业的所属企业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其主管部门、机构办理其年度检查。

      六、接受委托的直管企业或主管部门、机构办理年度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第192号令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汇总上报受托企业的年度检查数据资料,并在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其专司机构的公章。接受委托的企业或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层层委托下属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七、年度检查工作的重点是:

      (一)企业发生新设、改组、改制、转让国有产权(股权)等产权变动的情况;

      (二)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占有、变动及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督促其补办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八、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财企[20
    01]93号文件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在2001年度发生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变动情形但未按规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办变动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九、在2001年度发生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注销情形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办注销产权登记。

      十、对不按规定申办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的企业,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第192
    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报送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国务院管理未脱钩企业的部门、直属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报送单位应当于2002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或本集团、本部门)的年度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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