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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通知
    日期:2001-11-2 文号:财会[2001]5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现予印发,请布置所属上市公司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定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2)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重要性

      3.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列报的各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判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且,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4.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会计报表附注。

      5.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根据本准则第4条的要求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如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当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根据本准则第7条的要求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6.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制的是合并会计报表,则企业在中期期末也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还包括母公司会计报表,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如果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中既包括了合并会计报表,也包括了母公司会计报表,但是在报告中期内,企业处置了所有纳入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只需要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但是根据本准则第7条要求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应当包括合并会计报表,除非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告没有提供合并会计报表。

      7.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比较会计报表: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是指上年度可比本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企业如果在中期对会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或者修订,那么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项目的有关金额就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类,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项目金额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如果企业无法对比较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进行重新分类,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

      8.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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