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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1-11-2 文号:财综[2001]7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法规,为积极推进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  
      为了促进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体现财政承受能力原则。对财政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经济欠发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承受能力相对较强的沿海经济发达省、直辖市,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二)严肃机构编制管理原则。编制内人员分流期间的工资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编制外人员分流期间的工资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三)把握机构改革进度原则。重点保证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工作的需要,促进市县乡编制精简工作的顺利完成;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已进行机构人员精简配套改革的市县乡优先给予补助。
        二、补助范围和期限    
    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为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2个经济欠发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县乡,补助期限为3年。 
        三、补助额的核定 
       补助额根据各补助地区的行政和政法机关编制数、精简比例、年人均基本工资和补助系数计算确定。公式为:
        某补助地区补助额=(行政编制数×行政编制精简比例+政法机关编制数×政法机关精简比例)×年人均基本工资×补助系数 
       (一)行政编制数和政法机关编制数按中央核定下达的享受补助地区市县乡行政编制数和政法机关编制数确定。
       (二)行政编制精简比例和政法机关精简比例按中央批复的各享受补助地区行政编制总的精简比例和政法机关编制总的精简比例确定。   (三)年人均基本工资为7440元,补助系数按照中发[1999]12号文件法规的中央对22个经济欠发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资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
        四、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中央财政根据各享受补助地区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和分流情况,适当考虑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度,审核下达补助资金。享受补助地区的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本地区人员编制精简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本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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