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甘肃省国税局机关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
  • 黑龙江省国税局机关召开学习实践科学
  • 广东省首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挂牌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 CCTV新闻联播:我国调整个体工商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荣获“爱国拥军模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
  • 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已达11
  •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踊跃申报,截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国土资源部:资源税改革已有初步方案
  •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内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1-10-30 文号:财综[2001]7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中国盐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尽快消除我国碘缺乏病,确保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1年1月21日起延长到2004年1月20日止。
      二、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缴库方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三、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年1月21日起停止征收。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由盐业企业从其他正常资金渠道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