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新排放标准实施大连金州区车购税出现
  • 成本增幅大 我国农机企业苦等税收新
  • 山东省国税局提醒:谨防车购税退税骗
  •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
  • 中国税务报:崔俊慧代表:尽快完善税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意及
  • 总局积极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抗震救
  •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扎实做
  • 广西国税曝光2007年10大涉税违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肖捷等总局领导分赴各地慰问基层税务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1-10-24 文号:财企[2001]64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使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字[2000]295号)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字[2000]878号)文件精神,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房周转金余额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行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和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企业2000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数额,全部划入合资中方账户反映,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二、关于用住房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的清算处置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474号)和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用住房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不得作为企业的清算财产。企业清算完毕后,结余的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和用该项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一并交给中方接收单位处置,如无法交给接收单位的,应变现后上缴财政部门。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今后财务政策衔接问题
      从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职工提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再从成本中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有关财务处理按国家统一财务制度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