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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日期:2001-10-22 文号:外经贸计财发[2001]559号 发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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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国家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公共信息服务对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规范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公共信息服务对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规范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资助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为:
(一)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资助部分;
(二)经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贯彻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在资金使用方向上,以提供社会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为主;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在项目承办单位的选择上,主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
(三)合同管理的原则。在项目资金管理方式上,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承办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束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统一标识的原则。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资助的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均以“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的统一标识对外发布;
(五)科学决策的原则。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原则上应征求使用对象的意见并经过专家论证;
(六)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外经贸部要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披露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是: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商情信息和经济环境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包括进出口贸易、来华投资、对外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的政策发布、市场分析和调查咨询服务。
第五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公共信息服务类信息资源的购买与加工;
(二)公共信息服务类研究报告的调研与撰写;
(三)公共信息服务类数据库建设与维护;
(四)公共信息服务类网站的建设与维护;
(五)公共信息服务的展示与推广;
(六)外经贸业务的咨询与培训服务;
(七)其他为企业提供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工作。
第三章 使用方式
第六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政府资助、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方式。
第七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资助的公共信息产品及服务,包括各种电子数据、书面资料等版权和使用权,均归国家所有。有关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统一标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外经贸部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选择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经过招标或择优委托,可以作为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凡是具备招标条件的,一律通过招标方式选定项目承办单位。招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产生。
第十条 对于确实不宜实行招标选定承办单位的项目或招标不经济的零星业务,可以采取择优委托的方式选定项目承办单位。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选定的项目承办单位,其对外进行产品或服务采购时,凡一个审计周期内一次或多次采购同一产品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原则上必须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招标采购可以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3家以上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报价比较采购。
第十一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之间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办合同需要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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