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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日期:2001-10-19 文号: 财会[2001]52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财政厅(局)
:  
  
  为了进一步规范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
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
金会计制度》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  抄送: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计署,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
移民管理机构。  

  附件: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  
  目录  
  基本会计法规  
  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移民迁建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农村移民外迁安置资金会计制度  
  移民管理机构会计法规  
  汇总会计报表  
  基本会计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移民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本法规适用于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移民管理机构(包括库区移民管理机构和外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迁建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是国务院和有关省、市、县等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三峡移民工作的机构。  
  移民迁建单位是使用移民资金进行移民工程项目搬迁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 根据移民资金性质和财务关系,库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移民管理机构会计
法规》,对移民资金和行政管理费分别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账、单独开户、单独编报会计报表;移民迁建单位应根据《移民迁建单位会计制
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外迁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农村移民外迁安置资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为了全面反映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级以上库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汇总会计报表》的法规编报汇总会计报表。  
  第四条 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迁建单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三峡工程库区移民
资金会计制度》的各项法规,加强内部会计监督,保证移民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可靠。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五条 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末,
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法规编制会计报表。年度终了时,应根据有关法规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条 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清晰明了、编报及时,以便监督考核移民资金的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可靠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  
  第八条 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予
以说明。  
  第九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入员  
  第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管理移民资金的主管部门,统—负责本地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计划及时向下级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资金,加强对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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