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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1-10-15 文号:财建[2001]59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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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法规,我们制定了《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法规,特制定《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用于国家政策性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以及国家明确法规有专门用途并需要财政进行贴息的各类银行基本建设贷款。
  第二章 贴息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据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五条 贴息范围:贴息项目原则上是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财政贴息对象:   
(一)农业、林业、水利项目;   
(二)监狱、劳教项目;   
(三)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   
(四)军工集团的“三线”搬迁项目;   
(五)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六)西部铁路项目;   
(七)核电项目;   
(八)经财政部确认的其他项目。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确定需要贴息的项目不受上述排序限制。   
第六条 贴息资金计算: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第七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超过5年。   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且贷款期限少于3年的,按贷款期限进行贴息;对建设期少于3年但贷款期大于3年的,按3年期限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项目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延长基本建设期限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法规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法规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均不予贴息。   
第八条 贴息标准:财政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一年一定(国务院特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九条 贴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法规贴息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两,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法规,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二),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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