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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1-10-12 文号:财企[2001]62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承包工程规模,解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现的开立保函资金困难问题,财政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承包工程规模,解决对外经济合作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现的开立保函资金困难问题,根据国办发[2000]3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函风险资金)系指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开具的有关保函提供担保、垫支赔付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保函风险资金支出范围:

      (一)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提供担保;

      (二)垫支对外赔付资金;

      (三)垫支赔付资金的核销。

      第四条 保函风险资金由财政部、外经贸部委托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具体办理。

      第五条 企业应积极在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获得授信额度的企业须先使用其授信额度开立保函。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三)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七条 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

      (二)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三)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第八条 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向中国银行总行提出申请,各地方企业及在地方的中央管理企业向当地或就近的中国银行授权分行提出申请。

      第九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投标保函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三)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支预算表;

      (五)招标文件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六)外经贸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七)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履约保函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三)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支预算表;

      (五)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六)外经贸部颁发的《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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