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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日期:1998-12-10 文号:[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两年开展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对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研究、布置好联合年检各项工作。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三、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联合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七、加强联合年检信息的处理与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查。除参加联合年检的七个部门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九、外经贸部负责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 附件: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 一、联合年检的准备与宣传 各地方政府和地方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后,要尽快着手做好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和发布公告等必要的宣传工作。 二、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和程序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 参检企业应自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后,于4月30日以前向联合年检各部门申报年检。 采取联合办公的地区,可根据参检企业的数量适当集中一段时间受理企业申报,以节约联合办公费用。但不得将企业申报截止时间(4月30日)提前。 企业向联合年检各部门提交的文件如下: 外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批准证书副本和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如要求企业同时提交全部正、副本,应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4.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财政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查帐报告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外汇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4.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局各一套)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海关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3.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4.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由海关提供) 企业应将上述文件按照要求同时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为方便企业,未实行联合办公的地区,确定一个部门统一收文。 联合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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