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2008年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
  • 2008年UNDP税收管理国际研讨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环保和税收部门拟推出环境税
  • 新华日报:全国税务系统在宁研究部署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
  • 京华时报:北京公布奥运期间机动车减
  •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踊跃申报,截
  • CCTV新闻联播:我国调整个体工商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 新企业所得税法推动税制建设向高层次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百度主题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1-9-18 文号:计价格[2001]173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最近,浙江省物价局给国家计委报来《关于要求明确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浙价费[2001]21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的法规,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 20元。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证书曾做过改版,但只是对证书内容的改动,没有改变证书样式。因此,新版土地证仍分为普通证书和特制证书两类,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仍应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法规执行。对违反法规,强行要求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特制证书而收费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三、目前,对“三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存在双重标准,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三资”企业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应与国内企业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即:普通证书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