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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1-9-12 文号: 财会[2001]5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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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
时函告我部。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公告。  
  (五)本办法统一法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
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法规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
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法规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管理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
,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法规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
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会
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  
  (十)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报出;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应于年度终了后90日内报出。  
  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一)向外提供的基金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
称、基金设立年、报表年度、月、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
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十二)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十三)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清算备付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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