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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讲解 |
| 日期:2001-9-6 文号:财政部准则 发文单位: |
查看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称本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
(一)制定本准则的必要性
或有事项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的,是一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经济事项,比如未决诉讼、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票据贴现和背书转让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或有事项这一特定的经济现象,已越来越多地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或有事项对企业潜在的财务影响有多大,企业因此而承担的风险又有多少,这些都有必要通过会计报表予以反映,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信息。因此,研究制定或有事项会计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其次,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指出,或有事项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因此,发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一项具体措施。
(二)本准则的制定过程
1993年初,财政部立项制定或有事项和承诺会计准则并相应成立了项目组。1995年9月,项目组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和承诺(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征求意见。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于1996年12月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草案)》。最后,于2000年4月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下称本准则)。本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企业施行。
二、定义
(一)主要概念
1.或有事项
许多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作过定义。其中,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75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号——或有事项会计》(下称美国第5号公告)。该公告认为,或有事项是指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利得(利得性质的或有事项)或损失(损失性质的或有事项)的现存不确定性情况、状况或环境,这种不确定性将通过一项或多项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得到证实。
《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下称第10号国际准则)对或有事项的定义基本沿用了美国的做法。该国际准则认为,或有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或情形,其最终结果是利得或损失,只能通过一项或多项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本准则基本认同第10号国际准则的或有事项定义,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差异。比如,在第10号国际准则看来属于或有事项的某些事项,在本准则看来却不是或有事项。比如在收现上存有疑问的应收款项。在美国第5号公告和第10号国际准则看来,其应属于或有事项,并应对其确认“或有损失”。而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对这类应收款项计提准备只是根据资产定义对已确认资产账面金额的调整,不会导致企业因此承担某种义务的情况。基于以上理解,本准则将或有事项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符合本准则或有事项定义的常见例子有: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
(2)未决诉讼;
(3)未决仲裁;
(4)为其他单位进行债务担保;
(5)产品质量保证。
2.负债
负债是一个广为使用的概念,但如何对其定义,不同国家(或国际组织)有不同的做法。
我国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准则)将负债定义为:“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概念框架中认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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