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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1-8-15 文号:财农[2001]6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甘肃:宁夏两省区认真执行,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三西”地区经济、社会和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有了较大变化,《办法》中的某些条文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 “三西”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扶贫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附件一:“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三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三西”地区扶贫成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计划、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甘肃省河西地区、以定西为代表的中部干旱地区、南部10个高寒阴湿贫困县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地区及移民安置区。  
    第三条“三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三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三西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大力筹措资金,确保“三西”地区农业建设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三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多种经营补助,科技推广与培训,移民安置补助。安排河西地区的“三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河西地区2个原国定贫困县和河西地区安置甘肃中部、南部移民项目及移民区公益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包括:  1.水利设施建设:集雨节灌、节水灌溉、中小型水利工程、人畜饮水工程、小流域治理等;  2.贫困乡、村道路、桥涵建设;  3.基本农田建设、畜牧草场、果林地的改造与建设。  
    (二)种植业、养殖业、多种经营补助。包括:发展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舍饲养殖等产业的补助。  
    (三)科技推广与培训补助。包括: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科技培训、县乡村管理干部培训、劳务培训等补助。  (四)移民安置补助。包括:移民安置费,移民安置区的水、电、路基础设施等补助。  
    第五条“三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型基建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  
    (八)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其他与“三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计划编制  

    第六条甘肃、宁夏两省区扶贫办应结合本省、区的扶贫开发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家确定的资金额度内,认真编制“三西”地区农业建设中长期规划,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各年度计划,并商省、区计委、财政厅共同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执行。年度计划须在每年3月底以前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对项目要认真进行考察、评估、论证;申报项目要提交评估论证材料、立项报告、立项审批文件,有关文件应有项目负责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的签字盖章。 

    第七条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在计划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农业建设项目,要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省、区计委要将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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