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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的通知
    日期:2001-8-13 文号:财考[2001]12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财政部第十届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意见,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财考字[1998]1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质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举办注册会计师考试,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违纪、作弊行为人包括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与违纪、作弊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人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

      第四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对违纪、作弊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违纪:

      (一)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和各种通讯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

      (二)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以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三)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第六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严重违纪:

      (一)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改正;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的,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填写(填涂)。

      第七条 考试之前、之后在考试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应考人员,应作为严重违纪处理。

      第八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作弊:

      (一)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其他资料;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

      (三)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

      (四)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让他人抄袭答案;

      (五)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第九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由评阅人员发现的异常答卷,经专家鉴定为互相抄袭的,按作弊处理。

      第十条 凡有本规则第五条所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凡有本规则第六条所列行为的人员,应停止当事人继续参加考试,并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凡有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取消以后四年内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资格;凡有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六款和第九条所列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处罚。

      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有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作弊行为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对其中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人员,还可提请行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有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人员,除按前两款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向其所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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