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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1-7-27 文号:财预[2001]33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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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大型修缮是指连续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房屋维修,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的维修。大型会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开的一类会议,以及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大型修缮和大型会议以外,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活动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项目。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   

第五条 项目库是指由财政部和中央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财政部设立的项目库和中央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制定项自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及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标准。   

第七条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中央部门向财政部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中央部门向财政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书”。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在报送项目申报文本时,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或撤销的,中央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变化较大的项目,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   

(三)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中央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中央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财政部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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