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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1-7-25 文号:财预[2001]33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二章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第五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方法,不宜采用定额标准核定的特殊项目可采用单项核定的方法。  

    第六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法规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要求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及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等。   
    (四)为规范定额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将中央部门分为若干类型。在核准同类部门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部门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支出。   
    (五)在单项基准支出的基础上,确定同类部门的分档定额标准,然后确定各部门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第九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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