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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2001年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1-7-20 文号:人发[2001]7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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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野外地质勘探队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三)。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根据目前野外地质勘探队的实际情况,增设野外地质勘探队管理人员二级职员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二)野外地质勘探队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14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31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5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77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0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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