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存货监盘(征求意见稿)》等五个项目的通知
日期:2001-7-11 文号:会协[2001]16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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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2001年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计划,我会起草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存货监盘(征求意见稿)》等五个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认真讨论,并于2001年8月20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
附件:1.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存货监盘(征求意见稿)
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函证(征求意见稿)
3.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征求意见稿)
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
5.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会计报表审阅(征求意见稿)
附件1: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存货监盘(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实施存货监盘,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第三条 定期盘点存货,确保会计报表所列存货的存在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的存在性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章 存货监盘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
第五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项目的重要性及存放场所;
(二)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三)了解被审计单位存货会计系统及相关的内部控制;
(四)实地察看金额较大的存货的存放场所;
(五)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第六条 在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一)盘点的时间安排;
(二)被审计单位对盘点人员的书面指令;
(三)存货盘点范围、场所的确定及盘点人员的分工;
(四)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
(五)存货的整理和排列,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区分;
(六)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
(七)存放在外单位存货的盘点安排;
(八)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
(九)盘点期间存货移动的控制;
(十)盘点表单的使用与控制;
(十一)盘点结果的汇总和盈亏的分析、调查及处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核单位的存货盘存制度,确定其盘点时间是否合理。
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实地盘存制,存货全面盘点日应选择在资产负债表日或其附近的适当时间。
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永续盘存制,且存货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存货盘点日也可选择在期中适当日期。
存货盘点日应尽可能地选择在被审计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活动量较少的日期。
第八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计划有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
第九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与存货相关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二)存货项目的重要性;
(三)多个存放场所对存货监盘的影响;
(四)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五)是否需要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存放于多个场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各存放场所存货的重要性及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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