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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1-7-10 文号:财库[2001]5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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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馈。    

按照本办法的法规,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有账户支付和核算,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各单位可自主选择银行开设账户。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抄送:审计署,人事部,中编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法规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小额现金账户(简称小额现金账户);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法规,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 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直接申请支付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请支付并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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