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热点新闻
  • 扬子晚报:全国税务系统加强企业所得
  • 南京地税携手灾区学生共度税收文化夏
  •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顺利施行
  •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扎实做
  • 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
  • 中国政府网:报告解读:五大税制改革
  • 国家统计局工业数据传递经济运行四大
  • 实施精品战略 税收科研成果丰硕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人大常委会通过个税法修正案 起征点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商家拒开发票 打个电话当场就能解决
  •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出台

  • 百度主题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1-7-10 文号:计价格[2001]1226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在职攻读专业学位全国入学联考参照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学位[200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会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实施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00元。其中,60元上交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用于命题、试卷保密印刷、试卷机要邮寄、巡考、阅卷、考生答卷保存、试卷分析等支出;4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留作组织报名考试、试卷保密存放、试卷机要邮寄等支出。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法规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报告考试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法规,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法规,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按法规用途使用收费资金,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00一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