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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1-7-6 文号:财办统[2001]1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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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兰特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促进企业效绩评价操作工作规范化和社会化,“我们制定了《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反映。

  附件: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青岛、厦门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附件: 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社会化发展,确保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的工作质量,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制定本规范:

  一、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的资格条件

  参加企业效绩评价的中介机构由评价组织机构选聘,所聘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具备审计、咨询、证券等执业资格,且执业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

  (二)专职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或高级分析人员)30人以上。

  (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二、中介机构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要求

  (一)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应是中介机构中的高级分析人员,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二)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审计和咨询业务工作经历。

  (三)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方法,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从事审计或咨询业务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

  1.受聘中介机构应根据评价组织机构的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列出所需资料清单,设计相关调查表格。

  2.根据评价工作业务量需要,选定不少于2~3名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参加评价工作,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更换人员。

  3.将工作方案和评价人员(含咨询专家)名单及其简要经历送委托部门审定。

  (二)基础数据资料收集与核实。

  1.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取得被评价企业相关年度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核实被评价企业会计报表中的基础数据。

  (1)数据核实的对象是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以及纳人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子公司会计报表,如数据核实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下一级公司,按照重要性原则判断是否需要追溯核实。

  (2)数据核实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A.核实评价年度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B.核实涉及评价指标各项基础数据的年初数和年末数口径是否一致,判断有无调整的必要。

  C.核实各种历史原因和政策原因造成的潜亏挂账、资产不实等问题及各种客观因素对企业当年效益的影响,判断影响程度和具体数额。

  (3)集团内个别企业会计制度不一致的问题在基础数据核实时暂不予考虑。

  2.按工作程序要求发放调查问卷,收集企业效绩评价所需的各项非财务资料。

  3.根据数据核实和资料收集情况,对评价基础数据的调整做出初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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