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可享受税收减免
  • 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公安、国税、地税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陕西查看灾
  • 为“入轨”“上路”提供体制保障
  • 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7月1日实施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中国税务报:税务网站 搭建信息公开
  • 北京涉奥纳税人可享受办税专用通道
  • 进口车关税“见底”一周年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交“特殊党费”可税前扣除
  • 无锡市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创建节
  • 2008年UNDP税收管理国际研讨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1-7-5 文号:财综[2001]49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们《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吉财规[2001]35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公路法》第64条和第68条规定,“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因此,《公路法》并未规定设置公路收费站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牵头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根据《公路法》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为便于管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0]34号)对收费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两种管理形式。即:凡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其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等税收。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由于国务院尚未出台有关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因此,国发[2000]34号文件中有关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是目前国务院有关车辆通行费管理的最具权威性的政策规定,也是对《公路法》第64条和第68条规定的细化,与《公路法》、《价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各地均应按照国发[2000]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设置公路收费站是审批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的一项主要内容,因此,应当按照国发[2000]34号文件中有关车辆通行费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公路收费站的布局和间距等技术条件,在国家新的规定尚未出台之前,暂按《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