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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五)
    日期:2001-6-30 文号:财库[2001]21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四、财政总预算会计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后,通知商业银行将节约资金按原渠道划回。

      具体账务处理:

      (一)全额支付的账务处理:

      1.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1)将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列报支出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预算支出--×××类

            --×××款

            --×××项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将节约的资金,划回采购机关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配套资金

           --×××单位

        贷:其他财政存款

      (3)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行政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

      (1)收到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记:


      借:经费支出--×××类

            --×××款

            --×××项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拨入经费--×××类

              --×××款

              --×××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要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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