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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9-10-9 文号:财税字[1999]25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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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避免税收漏洞,现就有关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统一企业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基数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所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本通知下发前,经财政部审定已实施上浮20%的地区,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后,是否可在本通知规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的基础上再上浮20%,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据反映,一些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也纳入企业计税工资人员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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