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附件: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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