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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1-6-30 文号:财建[2001]69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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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附件: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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