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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日期:2001-6-30 文号:财农[2001]67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一、总体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同意2001年至2008年继续安排,“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资金规模每年2亿元。两省区的分配比例继续比照以前年度做法。

      (二)“三西”资金使用,必须符合《中国农村扶贫纲要》(2001~2010年)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政策要求,要与西部大开发战略、“天保工程”、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相结合,与西部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与WTO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相结合。

      (三)为增强扶贫目标和措施的一致性,“三西”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要适当集中,确保重点,不得“撒胡椒面”。

      对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农户,在项目支持上应给予优先考虑。

      (四)资金的使用重点:

    1.结合西部大开发,继续加强以水利为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大力发展集雨节灌;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的利用率;积极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在解决水问题的同时,加强贫困地区道路、电力设施建设。

    2.结合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重点支持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以及舍饲养殖等产业的发展。

    3.大力实施科技扶贫,提高科技含量。4.积极稳妥地实施移民开发。

      (五)“三西专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地方要积极推行报账制管理。

      二、新增内容的说明

    (一)“三西专项资金”由原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改为既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三西专项资金”,又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三西专项资金”,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应尽最大努力筹措资金,确保“三西”地区农业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鉴于甘肃省河西地区已有较大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河西地区的“三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河西地区2个原国定贫困县(古浪县、天祝县)和河西地区安置甘肃省中部、南部地区移民项目及移民区公益设施建设。

      (三)强调“三西”资金应有中长期规划,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年度计划。

      (四)“三西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要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原办法被取消的有关内容

    (一)取消原办法(财农字[1995]10号)关于“三西专项资金”可用于“10kV~35kV输变电工程、小水电”项目的规定,此类项目由其他有关专项资金支持。

      (二)取消原办法中关于“三西资金实行有偿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三)取消原办法中关于“财政部门负责补助性事业费的编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监督拨款;建设银行负责对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拨款”的规定,经批准的“三西”地区农业建设项目全部由财政部门拨款。

      (四)取消原办法“三西”资金可“扶持增加群众收入的乡镇企业项目”的规定。

      (五)本办法对“资金使用范围”不再按“基本建设投资”和“补助性事业费”进行分类,直接按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进行细化分解。

      四、有关条款的解释

    (一)第二条的“以定西为代表的中部干旱地区”,是指甘肃省的庄浪县、静宁县、环县、华池县、定西县、通渭县、陇西县、临洮县、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平川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秦县、永靖县、东乡县、白银区19个县。

      (二)第二条的“南部10个高寒阴湿贫困县”,是指甘肃省的临潭县、舟曲县、武都县、宕昌县、礼县、康县、和政县、积石山县、张家川县、岷县。

      (三)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地区,是指宁夏的固原县、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泾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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